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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備案和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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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備案和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不斷滿足全市迅速增長的科技創(chuàng)新服務需求,建立健全有利于創(chuàng)新資源和要素順暢流動的體制機制,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發(fā)展環(huán)境,激發(fā)各類科技中介服務主體活力,根據《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工作績效評價辦法(試行)》(皖科區(qū)〔2020〕29號)和《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科技創(chuàng)新政策的實施意見》(宿政秘〔2019〕39號)有關要求,培育和壯大全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是指在宿州市域內注冊的,圍繞研發(fā)設計、創(chuàng)業(yè)孵化、技術轉移、科技金融、知識產權、科技咨詢、檢驗檢測認證、科學技術普及等科技服務業(yè)態(tài)開展科技中介服務活動的獨立法人機構。
第三條 備案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納入績效管理,對績效考核優(yōu)秀的機構給予績效后補助??萍贾薪榉諜C構的績效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
第四條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備案和績效管理遵循市場化導向和公平公正原則。市、縣區(qū)(園區(qū))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備案、績效管理、后補助等工作。
第二章 備案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全市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遵循自愿原則,申請市級備案。備案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以研發(fā)設計、創(chuàng)業(yè)孵化、技術轉移、科技金融、知識產權、科技咨詢、檢驗檢測認證、科學技術普及等為主營業(yè)務,在宿州市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登記注冊時間不少于一年;
(二)機構注冊資金不低于20萬元,擁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質;
(三)擁有一支結構合理、穩(wěn)定的科技服務和管理隊伍,專職人員不少于5人(交納社會保險或勞動合同),有執(zhí)業(yè)資格要求的需具有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
(四)具有科技服務經驗、能力和良好信譽。
第六條 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備案工作常年受理。申請材料采取網上申報和紙質材料報送相結合的方式。
(一)申請。各申請機構登錄“宿州市科技創(chuàng)新云服務平臺”(http://218.22.156.133:1000/SysLogin/SysIndex.aspx),在線填寫《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申請書》和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掃描件。材料包括:
1.《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申請書》(附件1);
2.機構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或租賃)、單位資質證明、特定科技中介服務業(yè)務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或科技中介服務資格證、機構人員名冊、勞動社?;騻€稅材料;
4.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納稅或免稅證明。
(二)初審。各縣區(qū)(園區(qū))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qū)內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填報的信息進行核實、現場考察。初審合格后,由縣區(qū)(園區(qū))科技主管部門蓋章上報紙質材料一式一份至市科技局。
(三)審核。市科技局對通過初審的機構進行審核、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進行備案登記。
第七條 備案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應于每年3月前登錄宿州市科技創(chuàng)新云服務平臺提交年審報告(格式見附件2)。不提交年審報告或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如有更名、注冊地變更、法人更換、經營業(yè)務變化、經營狀況變動(如關閉、并購、重組等)等情況的,應在1個月內登錄宿州市科技創(chuàng)新云服務平臺更新相關信息。
第三章 績效考核
第九條 市科技局聯合相關單位對市級備案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每年進行一次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分級管理,設優(yōu)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并予以發(fā)文通報,對優(yōu)秀等次的科技服務機構給予一定財政資金補助。
第十條 績效考核內容:經營場所固定的營業(yè)面積,科技服務和管理人員的結構,管理制度等,經營狀況與服務業(yè)績(服務企業(yè)數、業(yè)務收入或客戶滿意度)。
第十一條 績效考核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績效考核情況表》(附件3);
(二)科技中介服務典型案例佐證材料;
(三)考核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四)列表簡述考核年度機構的外部主要合作伙伴和服務的客戶名稱、合作內容;
(五)科技中介服務業(yè)績證明材料。考核年度內本機構主要服務項目的合同及服務收入證明(技術交易額以宿州市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合同認定登記點登記的合同額為準)、推廣行業(yè)或共性關鍵技術、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六)能反映申報單位信譽和所處行業(yè)地位的證明材料(近年來獲得榮譽、政府資助、宣傳報道等);
(七)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或免稅證明。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負責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績效考核組織實施工作,制定績效考核評估規(guī)則和考核指標體系,確定參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名單,審定和公布績效考核結果。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確定擬補助對象與額度,經公示無異議的,下達資助經費撥付通知。公示有異議的,市科技局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績效考核具體程序:
(一)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自評。各備案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工作實際和發(fā)展情況,依據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績效考核內容開展自評,填寫《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績效考核情況表》,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統(tǒng)一膠裝蓋章、一式三份報送至縣區(qū)(園區(qū))科技主管部門。
(二)各縣區(qū)(園區(qū))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績效考核材料認真核實把關,并進行現場考察,對考核內容真實性負責,審核通過后蓋章,集中報送至市科技局。
(三)組織考評。市科技局組織考評組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開展考核,采取會議考核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四)公布考核結果。市科技局對考核結果進行公布,并對考核結果優(yōu)秀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給予一定的財政資金補助。
創(chuàng)新績效考核工作機制,發(fā)揮社會組織作用,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考核方式,為績效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責 任
第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的機構,將列入宿州市科技信用檔案不良記錄名單,依法追回資金,三年內不再享受宿州市科技補助資金計劃資助。
第十四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zhí)行財務規(guī)章制度,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